求一篇描写法律的文章,要求是通过中国由封建社会到现在的发展历史作出总结,内容是有关法律对国家的重要一定要通过描写中国的发展历史,讲讲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才导致王朝的覆灭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7 02:49:25
求一篇描写法律的文章,要求是通过中国由封建社会到现在的发展历史作出总结,内容是有关法律对国家的重要一定要通过描写中国的发展历史,讲讲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才导致王朝的覆灭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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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一篇描写法律的文章,要求是通过中国由封建社会到现在的发展历史作出总结,内容是有关法律对国家的重要
一定要通过描写中国的发展历史,讲讲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才导致王朝的覆灭之类的,
要两千字的,不要太深奥的!

求一篇描写法律的文章,要求是通过中国由封建社会到现在的发展历史作出总结,内容是有关法律对国家的重要一定要通过描写中国的发展历史,讲讲正是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才导致王朝的覆灭之
三)中国法律史学科体系的时空框架
  中国法律史学的时空框架是指中国法律史的纵向历史分期和横向地域范围.这是研究 中国法律史首先遇到并要解决的问题.
  1.关于纵向分期
  纵向研究中国法律史涉及中国法律史学的历史分期,以及这一历史发展变化过程的不 同时期或阶段之间质的差别.翻开中国法律史的各版本教材,大概有以下几种研究分期 法:
  (1)按社会性质或社会形态,将中国法制史分为奴隶制法制、封建制法制、殖民地半殖 民地法制、农民政权的法制、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制等;有些教材虽 然没有分编,但在章节中没有摆脱四编制,形式上取消了编,实际上却将其落实在各章 节之中.还有以此为思路将其分为“四大类型和四小类型.”[4]这一划分体现了阶级 性,是按阶级分析法研究中国法律史,正如有的教材在序言中所说:“研究的是占统治 地位的统治阶级意向的表露和意志的体现,它的制定和执行都是统治阶级有意识的活动 结果.”[5]以此为指导研究法律史无疑忽视了思想、制度与经济的互动,无视民间习 惯,更体现“一头沉”倾向,阶级分析法已不为大多数学者所接受.
  (2)以中华法系的特征为标准,将中国法律史划分为中华法系的萌芽时期、中华法系的 发展(发达)时期、中华法系的成熟时期、中华法系的变革消亡时期.这一划分固可以突 出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史上的地位、发展脉络、特点及演变规律,但却把近代资产阶级 的法律制度、北洋政府、国民政府、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律排除在外,除非我们重新论 证中华法系经久不衰,认为她并未在清末改制时已经解体.
  (3)以法律的发展规律为标准,将中国法律史划分为形成时期的中国法律、发展时期的 中国法律、发达时期的中国法律、中国法律的近代化[6],这显然弥补了按中华法系演 变规律来划分的不足,揭示了中国法律发展的脉络,但在各章节中仍未脱离以朝代更迭 为序编撰中国法律史.
  (4)按统治政权或历史朝代的更迭顺序,将中国法律史划分为夏、商、西周、春秋战国 、秦汉直到新民主主义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这一分期方法目前已被大多数学者所采用 ,尽管按不同标准将中国法律史划分为各种类
  型,但在各章节中均体现了朝代分期法.
  在纵向分期上采用朝代分期法,一是可以理顺中国法律史发展的脉络;二是可以兼顾 其他政权的法律史研究.中国历史上有大一统的时期,也有几个政权同时并存的情形. 中国历史上王朝更替频繁,长则几百年,短则几十年,甚至十几年,还有功亏一篑未有 速成者如李自成、洪秀全等,正是“天下事合久必分,分久必合”,有乱世与治世,有 创业与守成,有打天下与生天下等,“中国法制史几千年一贯制,代代相传,陈陈相因 ,从未因王朝的垮台而中断,从未因新王朝的重建而另辟途径.”[7]
  无论怎样划分都不能脱离中国法律史学发展演变的历史史实,编纂研究中国法律史应 以发展为线索,以变化为主题,以探讨特征和客观评价为目的.
  2.关于空间范围
  在中国法律史研究上,关于“中国”的内涵,学界有分歧,有人主张以目前中国版图 内的区域为中国界限;有人主张以特定历史语境中的中国概念为界限;有人主张从政区 变迁和地域差别的角度,反思中国传统法[8],还有人认为疆域问题是历史问题,与法 律史无大关系等等.中国法律史学传统的研究方法是笼统的界定中国,并以历史上各稳 定的中央政权作为时间和空间的统一概念.事实上,在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政权形态, 中国有不同的称谓,如有的指京师为“中国”;有的指华夏族、汉族聚集区为“中国” ,初时华夏族、汉族多建都于黄河南北,称为“中国”、“中土”、“中原”、“中夏 ”、中华等,后来华夏族、汉族活动范围扩大,黄河中下游一带也被称中国,甚至把所 统辖的地区包括不属于黄河流域的地方,也全部称中国.现在“中国”的含义是领土的 专用语[9].那么我们用“中国”来界定法律史研究的空间范围,不能仅限“帝王所都 ”,更不能仅限“中原”、“中土”之范围,还应包括中原之外的地区.
  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权的领土疆域总是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并且还存在几个政权同时并 存的情况,如北宋时期东南一隅是北宋汉民族活动区域,而在其他地域活动的还有契丹 族建立的大辽王朝、党项族于1032年建立的西夏王朝、女真族于1116年建立的金王朝, 我们不能只研究占据中原的北宋、南宋政权的法律制度且予以重墨,而对辽金西夏的法 律与风俗习惯一笔带过.事实上这一时期汉族相对处于劣势,一方面“隆兴和议”的签 订,北宋向辽、西夏、金国称臣纳贡,另一方面疆域也不及三国,且契丹族在辽圣宗耶 律隆绪时国富民强,铁骑四出,所向无敌,党项、女真也不例外,均有较大发展和进步 的优势,之所以能国富民强,具有进步态势与其法律制度不无关系,尽管少数民族相对 比较落后,很多方面学习中原汉族文化,但它们在促进民族融合与发展,弥补汉族法律 文化之不足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10].这说明民族融合的总趋势,也表明风俗习惯的同 化,因而我们不能以为北宋人就是汉人而把契丹人、金人等建立的少数民族政权视为少 数民族而在中国法律史学研究上轻描淡写.这里既有地方性立法、执法、司法实践的差 异性,又有法律思想和律学研究的差异性,更有少数民族习惯和法制的特色,因而在研 究中国法律史时应做到时间与空间的统一、整体与层次的统一.
  二、中国法律史微观结构的几个问题
  中国法律史的微观结构是指中国法律史内容的构成,包括法律思想的论争、法(律)学 的研究状况,官方的立法活动与法律典籍的编纂,各个部门法的内容特点,还要研究法 律制度的经济适应性、社会调整性、民间接受力.
  (一)法律思想的论争与“法(律)学”研究
  大多数版本的中国法制史均在每朝的开篇讨论朝代初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且为统治者 或统治集团的立法思想,这当然值得肯定,但初期的立法指导思想不能代表整个朝代, 每个朝代皇帝更迭、政策因革(尽管大部分都被继承了),思想适应形势的发展在不断变 化,况且统治者的立法指导思想的形成并非凭空想象,也非天生固有,而是在诸多“法 (律)学家”阐发论证的基础上汲取并采纳的.如肉刑的存废问题,东汉的仲长统,三国 时期魏国的陈群、钟繇、傅干,西晋的刘颂都力主恢复肉刑,而一些人如王修、王朗、 夏侯玄等则主张废肉刑,他们的讨论直接影响统治者的立法,所以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未能完全废除肉刑,且呈现又废又复的反复情形.再如清末的礼法之争正是因为法理派 与礼教派的反复较量,才有中国特色的《大清新刑律》出台——“一部分最落后的内容 与一部分最先进的理论的复杂而奇特的混合体”.[11]
  以法律思想论争为内容既可涵盖统治者的法律思想,又可对当时政见不同的法律主张 予以展示,既可说明立法者(代表皇帝或代表国家)为何采取这样的主张而非采取其他主 张,又使所谓“正确的观点”与“反对的主张”达到整合,从而体现了法律思想与法律 制度的互动.
  对每一时期的“法(律)学”研究予以介绍,可以理顺中国古代法发展的脉络,从中发 现或探究为何中国法律极易受政治左右,法学研究缓慢的原因,以期与西方法学研究相 比差距何在,为今天的法学研究提供教训.
  (二)法律活动与法律典籍
  中国古代没有严格的立法程序,更无严格意义上的立法活动,一般都是皇帝下令,行 政官吏行使立法职能,因而我们称之为法律活动似更确切,因为历朝历代各政权既有皇 帝下令中央大臣编纂的法典,又有地方官吏编纂的法律集成,既有官方做出的法律解释 ,又有私人的著书立说,经皇帝批准下令颁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上奏文本,还有官方编 修的法律全书等,都构成了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内容.法律与典籍是有区别的,甚至我 们研究法律史的内容时很多要援用《史记》、《汉书》、《唐书》、《明史》、《清史 稿》等诸多历史文献,这些当然不能称作法典,因此中国法律史学的研究领域不仅介绍 官方编纂的法典,还包括相关的法律典籍,这样才能与法律内容相吻合,以期我们熟知 法律内容的根源.
  (三)法律内容的再现与按部门法分门别类
  法律内容分类的问题学界观点不一,有人认为按现代部门法分类则不能再现法制历史 的真实原貌,有人认为若要真实地再现法制历史的原貌是不可能的.既然我们不可能回 归到历史的“真”,既然按现代部门法分类,那么就再划分得彻底些,如进一步划分为 基本法、实体法、程序法或公法、私法、习惯法等,中国古代的基本法当然不能指宪法 ,因为宪法是近代资产阶级宪政革命的产物,中国清末变法修律,才有了第一部宪法性 文件《钦定宪法大纲》,那么中国古代的基本法是指稳定的、基本不变的律.自商鞅将 《法经》改编为秦律,从此中国自秦到清,历代法典均以律来命名,尽管各个朝代有诸 多法律形式,如汉朝的律、令、科、比等,唐朝的律、令、格、式等.律是经常适用的 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广泛性、适用的普遍性.实体法包括刑事法律、民 事法律、行政法律、经济法律等各个部门法.程序法包括起诉、审理、判决、上诉、审 判监督、法庭、监狱等.中国古代的自告与官告、鞫狱、谳、乞鞫或复审相当于现在的 起诉、审理、判决、上诉等.
  (四)法律的执行与民间接受程度
  封建中国的一个突出特征就是司法与行政不分,立法是国家皇帝的事,守法是百姓的 事,执法是官吏的事.官吏是皇帝与百姓的桥梁,“徒法不足以自行”,官吏的执法状
  况如何,直接反映法律的运作情况,间接反映国家政权的稳固.法律的执行必须有对象 ,而对象则是广大民众,那么民众对法律的认可程度如何,与习惯是否相悖,这种立法 行为、执法行为、守法行为即“行为法律文化”是法律史学研究的当然范畴.为了便于 这一方面的研究,应增加典型案例的分析介绍,如历代典型命案、出土的契约文书,包 括官方和私人间的侵权赔偿事例等[12].